权责事项信息表(7.4)
发布时间:2020-08-24 19:43:30来源:大亚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7.4

名称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适用条件

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举报中心可向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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