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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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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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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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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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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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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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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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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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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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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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单位
þ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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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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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
þ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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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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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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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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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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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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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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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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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þ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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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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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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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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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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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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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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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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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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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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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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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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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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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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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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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增值税发票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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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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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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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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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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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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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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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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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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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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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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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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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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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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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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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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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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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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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对代开发票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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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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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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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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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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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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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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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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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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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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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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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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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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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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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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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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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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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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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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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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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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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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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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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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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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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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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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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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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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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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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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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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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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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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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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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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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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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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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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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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