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0.2
|
名 称
|
契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www.etax-gd.gov.cn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大亚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
适用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进度结果查询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