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27.2)
发布时间:2020-08-24 18:23:13来源:大亚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7.2

  

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无。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批量产生应征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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