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7.5
名 称
收缴或停供发票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þ 单位
þ 个人
启动类型
þ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澳头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对收缴或停供发票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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