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7.2)
发布时间:2020-08-28 11:54:00来源:霞涌税务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7.2

  

房产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大亚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

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霞涌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适用条件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备注:从20191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困难性减免除外)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困难性减免除外)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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