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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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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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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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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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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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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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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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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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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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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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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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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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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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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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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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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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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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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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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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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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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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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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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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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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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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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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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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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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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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霞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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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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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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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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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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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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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备注: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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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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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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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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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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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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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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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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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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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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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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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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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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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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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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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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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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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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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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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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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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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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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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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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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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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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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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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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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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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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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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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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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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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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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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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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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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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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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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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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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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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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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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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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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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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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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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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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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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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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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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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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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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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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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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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光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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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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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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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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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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