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08:59: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6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横沥镇、马安镇、芦洲镇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湖西一路5

适用条件

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并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分支机构日常变动管理
  (1)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报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对于按收入比例法分配税款的汇总纳税企业,注销的分支机构注销当月或当季不作为税款分配机构,年度内新增的分支机构从备案的次月或次季所属期起作为税款分配机构分配税款,如在同一县(市、区)有其他分配税款的分支机构的,应指定在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合并入库。
  
对于纳入税款分配的分支机构名单,如需调整税款分配入库单位的,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联合行文正式向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报备,同时抄送总机构所在地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分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汇总文书的维护和调整工作并通知总机构。
  2.
总分支机构的后续监管
    (1)
汇总纳税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取消其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①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条件;
  
②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偷税、骗税、欠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
日常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对其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关注其是否按规定范围汇总、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分配并缴纳税款等事项。发现总分支机构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情况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
  
总分支机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增值税违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层报审批机关取消其汇总纳税。
  (1)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核算及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管理,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要求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包括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如发现分支机构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对于按收入比例法分配税款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分支机构税款分配的准确性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总机构未按规定分配税款的,可责令分支机构纳税人限期改正,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疑点转办单》(见附件3)交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 
  (2)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存在疑点或异常的,可以填写《汇总纳税企业疑点转办单》,交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0752-253637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号

进度结果查询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hzhcsw/hzhcsw_index.shtml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253613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2-253666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3号,0752-253613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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