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0.2 |
名 称 |
契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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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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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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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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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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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江北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二路3号、广东省惠州市水口大湖溪湖西一路5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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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山大道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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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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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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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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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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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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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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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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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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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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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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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0752-2536377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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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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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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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hzhcsw/hzhcsw_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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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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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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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2-253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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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2-2536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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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3号,0752-253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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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昌二路3号,0752-253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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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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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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