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5:19: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1.8.2

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R预约办理

R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东县

地址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

适用条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其他用地。

备注:从20191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城镇土地使用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困难性减免除外)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困难性减免除外)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816969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2-816955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92118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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