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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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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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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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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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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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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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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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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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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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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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单位
þ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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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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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þ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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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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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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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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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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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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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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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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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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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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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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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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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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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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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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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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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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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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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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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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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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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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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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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 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 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 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 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上述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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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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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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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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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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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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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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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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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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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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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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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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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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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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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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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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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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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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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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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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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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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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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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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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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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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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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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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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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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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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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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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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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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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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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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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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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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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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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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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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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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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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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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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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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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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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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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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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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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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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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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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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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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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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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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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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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9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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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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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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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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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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