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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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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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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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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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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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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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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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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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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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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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单位
R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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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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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
R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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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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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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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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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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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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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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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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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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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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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即办
R预约办理
R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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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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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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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大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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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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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办环城北路恒展商贸城2栋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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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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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大岭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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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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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梁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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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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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办环城北路恒展商贸城2栋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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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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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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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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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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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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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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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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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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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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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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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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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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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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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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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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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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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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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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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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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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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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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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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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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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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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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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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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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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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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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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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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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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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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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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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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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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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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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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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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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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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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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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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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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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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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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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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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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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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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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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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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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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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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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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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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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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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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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9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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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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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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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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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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