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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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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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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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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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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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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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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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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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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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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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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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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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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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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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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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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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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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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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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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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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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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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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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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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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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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大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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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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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办环城北路恒展商贸城2栋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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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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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大岭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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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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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梁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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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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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办环城北路恒展商贸城2栋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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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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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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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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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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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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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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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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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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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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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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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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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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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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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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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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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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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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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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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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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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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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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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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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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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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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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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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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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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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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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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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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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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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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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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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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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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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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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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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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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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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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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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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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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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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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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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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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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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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2-816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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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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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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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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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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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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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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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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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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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9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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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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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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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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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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