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7.1
名 称
多缴税款退(抵)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þ 单位
þ 个人
启动类型
þ 依职权
þ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路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白花镇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2.纳税人发现多缴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
法定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816969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52-816955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0752-892118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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