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1
|
名 称
|
代开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单位
þ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þ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最多跑一次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号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白花镇
|
地址
|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5
|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增值税发票
|
结果公示渠道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
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2-8169693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2-8169555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169681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北一路13号
0752-8921181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