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核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3.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4.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5.用人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核准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之日(2018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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