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8:47:2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7.1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þ单位

þ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þ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奖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3.税务机关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789633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2-789670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0752-78969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0752-2382234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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