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 |
名 称 |
代开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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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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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单位 þ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þ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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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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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þ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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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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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青龙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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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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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增值税发票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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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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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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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办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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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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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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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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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对代开发票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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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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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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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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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2、龙门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青龙路龙翔花城龙翔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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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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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 2、龙门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青龙路龙翔花城龙翔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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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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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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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2-7896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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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2-7896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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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0752-7896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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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0752-7896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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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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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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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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