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7.6 |
名称 |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平陵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易发大道西150米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
||||||||
适用条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4.税务机关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2-7896330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2-7896701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0752-7896911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迎宾大道869号; 0752-7896911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