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7-20 18:19:1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5

   

资源税减免

权力 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点击导航)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麦地南路3

适用条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4、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对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人员应及时通过“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功能取消该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路径: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优惠资格取消(核心))

2.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后续核查时,发现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依职权在“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功能进行暂停享受或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路径: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惠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86.16.27.228/gdsw/hzsw/hz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

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

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5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0752-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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