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7-20 20:38:3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3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力 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址

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22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

地址

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22

适用条件

1、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5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0752-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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