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8-22 14:39: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8.4

名称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þ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

适用条件

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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