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市金融保险业、大企业和重点税源 |
地址 |
恩平市前进街1号 |
||||||||
适用条件 |
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
进度结果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圣堂办税服务厅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1019;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