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6.3 |
名 称 |
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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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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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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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 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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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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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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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恩城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恩城街道办事处、大田镇 |
地址 |
恩平市恩城镇锦茂路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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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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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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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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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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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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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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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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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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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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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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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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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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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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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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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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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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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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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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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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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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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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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1019;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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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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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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