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1 |
名 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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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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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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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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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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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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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沙湖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恩平市沙湖镇、牛江镇 |
地址 |
江门市恩平市沙湖镇长堤西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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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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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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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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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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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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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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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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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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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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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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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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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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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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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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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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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费金征收管理范围和费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费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费金的开征、停征或者减费、免费、退费、补费以及其他同费金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费金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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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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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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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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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1019;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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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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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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