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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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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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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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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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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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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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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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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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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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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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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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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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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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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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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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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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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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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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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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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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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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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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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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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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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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圣堂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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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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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广青街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楼、恩平市圣堂镇圣平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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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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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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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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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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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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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恩平市广青街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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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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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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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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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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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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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4.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代理进口协议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注明与原件一致)
4.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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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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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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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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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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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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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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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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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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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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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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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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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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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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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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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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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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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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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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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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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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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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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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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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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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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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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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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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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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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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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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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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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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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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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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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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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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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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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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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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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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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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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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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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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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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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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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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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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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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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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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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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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7111019;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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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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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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