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将下列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2024年8月认定非正常户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