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华邑人置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8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已对你(单位)发出《催告书》,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催告书》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解缴)应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我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后3日内可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催告书》领取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号
咨询电话:8878989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沙坪税务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