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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失效税务证件公告
(2024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14:5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具体名单和证件见“失效税务证件清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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