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1 |
91440705398154658P |
江门市新会区嘉熙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四类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