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环境保护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7-20 09:01: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4.1

   

环境保护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6号;
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11号之一(鹤山工业城行政服务中心);
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清河路38号;
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1号(镇政府侧)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重点税源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适用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情形。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01979;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36005;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887835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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