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7-20 16:55: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3.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重点税源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适用条件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01979;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36005;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887835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