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7-20 09:3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6号;
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11号之一(鹤山工业城行政服务中心);
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清河路38号;
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1号(镇政府侧)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沙坪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雅瑶镇、桃源镇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6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发票印制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01979;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36005;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887835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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