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发布时间:2020-07-20 08:55: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2.5.1

   

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宅梧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双合镇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清河路38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使用)》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01979;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8936005;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887835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