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3 |
名 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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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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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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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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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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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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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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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
地址 |
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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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的各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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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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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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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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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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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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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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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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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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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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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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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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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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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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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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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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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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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577;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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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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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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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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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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