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1:02:2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3.1.3

名    称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有权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77;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470;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12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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