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6
|
名
称
|
纳税信用评价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R 限时办结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长沙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沙塘镇
|
地址
|
开平市长沙街道人和东路1号3、4楼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除外。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号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