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8 |
名 称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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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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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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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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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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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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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长沙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沙塘镇 |
地址 |
开平市长沙街道人和东路1号3、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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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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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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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4.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代理进口协议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注明与原件一致) 4.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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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承诺办理期限 |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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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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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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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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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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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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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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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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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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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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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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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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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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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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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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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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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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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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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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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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