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发布时间:2020-08-27 12:22:0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8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12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苍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马冈镇、龙胜镇、大沙镇

地址

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5

适用条件

 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已补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4.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代理进口协议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注明与原件一致)

4.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承诺办理期限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流程

——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滨江大道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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