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多缴税款退(抵)
发布时间:2020-08-26 17:33:0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1

名    称

多缴税款退(抵)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金鸡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开平市金鸡镇、赤水镇

地址

开平市金鸡镇银龙路24—30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

4.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申请期限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法定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胜路39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沿江西路36-37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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