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5)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5)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6)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③.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8)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提交相关资料。
②.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备案,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2.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备案事宜;
3.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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