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11:35: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3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统称“代征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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