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0:20: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2.3

   

加处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号

适用条件

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村14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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