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2.7
名 称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适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滥用职权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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