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1:21: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适用条件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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