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6.6
名 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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