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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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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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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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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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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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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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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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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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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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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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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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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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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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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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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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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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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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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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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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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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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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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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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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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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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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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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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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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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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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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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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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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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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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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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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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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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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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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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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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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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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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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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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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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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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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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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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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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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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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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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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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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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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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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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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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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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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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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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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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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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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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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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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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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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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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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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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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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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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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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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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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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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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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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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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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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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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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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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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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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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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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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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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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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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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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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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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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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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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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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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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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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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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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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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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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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