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8.9
名 称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1号
电话:0750-329826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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