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4.4
名 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市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 231号
适用条件
1.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2.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重新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3.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4.税务机关可依职权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 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 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 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 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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