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19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座
适用条件
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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